福建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
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2001]17号 2001年5月30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典当企业所得税收入,涉及省、市、县共同投资分成的,其税款缴库办法,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地方合资合作企业、地方股份制企业、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闽财预[1997]0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