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图书馆服务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价费函字[2001]62号 2001年5月15日)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省图书馆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鄂文函[200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核定服务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分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44号)文件精神,省图书馆在执行此收费前,必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证,按规定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