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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联运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联运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鲁价格发[2001]168号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执行山东省联运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邯济铁营[2001]9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公司已具备开展联运代理业务的条件和合法手续,因此,同意按照山东省物价局、经贸委、交通厅三部门鲁价工发(2000)171号《关于山东省联运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项目、标准和相关政策收取联运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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