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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全行业管理试点工作意见

青岛市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全行业管理试点工作意见
(青政发[2001]5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青岛市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全行业管理试点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根据各自职责,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全行业管理试点工作意见

  
  为确保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进一步优化、配置并充分利用区域内卫生资源,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促进我市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卫生部、省政府关于在我市进行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改革目标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0)129号)提出的各项卫生改革措施,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配合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经济、便捷的医疗服务,并促进全市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改革目标是,用2至3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市实际的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并有效利用区域内卫生资源,规范医疗卫生市场,在全市初步建成3至5所集医疗、科研、教学为一体,医疗技术水平较高、功能覆盖全市的集团化区域医疗中心和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群众方便、经济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实现“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更好地为全市人民健康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原则。通过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幅度,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坚持创新原则。转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能,通过改革,逐步实现市卫生局对医疗机构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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