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供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对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出口供货企,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的农业产品品种、生产规模、价格和该企业产品技术单耗等情况对其购进农业初级产品进行监控,也可结合使用《农民个人自产自销证明单》进行管理,确属向农民个人购进的农业初级产品,方可申报抵扣进项。
  第十二条 出口供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税票时,应填写《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请表》(附表三);对受托加工货物收取的加工费,应在“货物名称”栏明确填写“加工费”。
  第十三条 各地应按企业设置台帐分销售对象逐笔进行记载反映出口贷货企业开具使用专用税票和税款征收入库情况,定期与银行进行信息核对,并及时监测当年累计开票额与其自身生产规模及委托加工、扩散加工、协作加工或割单生产的总规模是否相适应。
  第十四条 出口供货企业在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后,应申请填开“专用税票”,及时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从开具的“专用税票”有效截止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 对因填开错误等原因作废退回专用发票,可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专用税票”退税联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由征分局、县市局签署意见后,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
  第十六条 出口供货企业应将专用税票上预先缴纳的税款,以及当期其他形式组织入库税款一并填入申报表第三十二栏“当期预交税款”内进行纳税申报,未抵减完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下期应缴纳增值税税款中予以抵减,填入下期申报表第三十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内。
  第十七条 出口供货企业按有关规定按实际计算应缴纳税款,其少缴应补或多缴应抵的税款实行按季结清;一个季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金额(包括自营出口部分)占企业全部应税销售额(包括自营出口部分)的50%以上的,其多缴税款又未抵减完的,可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授权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予以退税;占50%以下的,其多缴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结转下期应缴税款中抵减,申报时填入申报表三十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