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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供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扩散加工和协作加工的货物; 
  扩散加工和协作加工是指工业企业通过协作合同,将自己生产的货物或零部件扩散给其他工业企业生产,或者工业企业为了出口整机产品,向其他工业企业购进配套零部件。 
  (三)割单生产的货物; 
  割单生产是指出口供货生产企业为完成承接的出口供货合同,将部分供货任务以合同的形式分割给其他生产企业生产,最后由承接供货合同的出口供货企业购回用于出口供货。 
  (四)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五)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六)企业外购其他生产企业生产的货物贴上本企业商标,且转售时价值增值100%以上(含100%)的货物;
  第六条 出口供货企业应填写《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定表》(附表一)或《出口供货登记表》(附表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格认定或出口供货登记;尚未进行资格认定或出口供货登记的,当地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办理出口供货所需的税务手续。
  第七条 出口供货企业每年年初应重新进行资格认定;每次承接到出口供货合同后,都应进行出口供货登记;供货产品或供货对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条 出口供货企业在办理资格认定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口供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现有生产能力等有关资料;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出口供货企业在办理出口供货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供货合同或具有合同效力和供货协议、通知单和电传件等(应包含产品名称、价格和数量等); 
  (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存在委托加工、扩散加工、协作加工和割单生产行为的,还应同时提供委托合同、协作合同或分割合同;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稽核工作,加强对出口供货企业提供的生产经营范围、生产能力的评估,结合企业的供货合同与生产方式对其供货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委托加工、扩散加工、协作加工或割单生产的,还应结合合同对其业务真实性进行核实,以最大限度防止虚假交易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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