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供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供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1]89号 2001年5月23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设区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出口供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

出口供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供货企业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供货企业是指直接为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提供出口货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提供制造、加工业务的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和其他经省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使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的单位。
  第三条 出口供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的,以及受出口企业委托加工货物收取加工费的(来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除外),可予开具专用税票。
  第四条 出口供货企业的自产货物包括: 
  (一)购进材料,经本企业生产加工的货物,包括生产企业外购货物进行烘干、切片、粉碎、筛选以及用金属罐、玻璃罐和其他材料经排气密封包装的货物; 
  (二)购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半成品,收回再生产加工的货物; 
  (三)购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加工收回的货物; 
  所谓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费用加工产品的一种业务形式。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或者委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受托方后受托方再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不论纳税人 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能视为委托加工。
  第五条 出口供货企业的下列货物视同自产货物: 
  (一)比照外贸企业收购办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货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