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定磷酸可待因糖浆等麻醉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
(渝价[2001]367号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规定:“对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国家计委制定、公布出厂价格(或口岸价),批发价和零售价由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制定的流通环节作价办法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及国家计委《关于磷酸可待因糖浆等5种麻醉药品价格的通知》和《
关于调整制定盐酸哌替啶和枸橼酸芬太尼两种麻醉药品价格的通知》精神,我们对各级经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结合我市麻醉药品经营实际,制定了我市各二、三级站部份麻醉药品的销售价格(见附表),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