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社会监督。
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第六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与中小学校正门直线距离不得小于200米(星级宾馆、饭店及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写字楼的商务中心不受此限制)。居民楼住宅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符合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并取得消防部门签有“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单机占地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
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经营者在当地主营业厅用于上网业务演示及营业场所的计算机单机平均占地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计算机设备台数不限。
(二)有开展营业活动的计算机设备,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均不含郊县)不得低于30台;其它设区的市及晋江市、石狮市、福清市、长乐市不得低于20台;其它县(市)不得低于15台。
(三)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和专业技术支持;
(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五)有相应的防病毒、防有害信息传播等安全技术措施,并安装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安全管理软件;
(六)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七)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和业务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
(八)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文化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可同时向公安、文化部门申请):
1、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技术人员、安全管理员个人身份证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的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外地务工人员还应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的复印件;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场地平面图和网络拓扑结构图;
4、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接入意向证明;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