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2001年5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XX中心”、“XX服务部”、“电子阅览室”及提供上网服务的“商务中心”等各种形式)。是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浏览,信息查询、网络休闲和收发电子邮件等信息服务的综合性营业场所。
第三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并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对无经营许可证经营等非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未取得审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