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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川价工[2001]114号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和《国家计委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250号)的精神,经商有关部门,现就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四川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各类机构不分隶属关系、机构性质,均须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作价原则:要体现按质论价,同质低价优先的原则,鼓励药品生产企业通过规模效益降低生产成本,鼓励药品批发企业通过增加批量降低销售费用;鼓励医疗机构采购疗效确切、质量稳定、售后服务好、信誉佳、价格合理的药品,从而减轻患者过高的医药费负担。
  三、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作价办法: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指政府定价药品的规定最高零售价格或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之差),根据“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兼顾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积极性”的原则,将价差扣除医疗机构零售环节的合理差价收入后(即实际中标价×1.15),按照60%∶40%的比例在病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分配。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要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按上述规定的价差分配方式确定,在招标单位范围内执行,计算公式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1.15+[政府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或企业自主定价的零售价格-(中标价×1.15)]×40%。
  四、招标采购中标价格报送程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在确定中标药品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招标采购药品的工作开展情况及中标药品价格备案资料(见附件)报价格管理部门。省属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驻蓉部队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简称为省管价医疗机构)直接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其它医疗单位按属地管理则报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中标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备案材料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五、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权限: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的政府定价品种,省管价医疗机构临时销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医疗机构则委托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该市、州所属招标医疗机构中标品种的临时销售价格和执行日期,并及时送达执行单位和在执行之日前抄报我局。医疗机构在接到制定的临时销售价格后,须在规定的执行日期起开始执行,在执行之日前可暂按不突破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对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市场调节价格品种,医疗单位也要按照本通知第四条所规定的原则制定中标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并按本通知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省管价医疗机构进行药品招标采购,可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原则自主制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并按有关规定报我局备案。各级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临时销售价格,对于部分价格差异过大、明显不合理的中标药品,必要时我局将提出“建议零售价”并在有关媒体发布,以供生产、经营及医疗单位参考。凡招标采购药品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品种,统一在我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有关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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