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施工搭建的临时占道建筑物和占压燃气管道建(构)筑物,施工单位应迅速无条件拆除。
拆除工作由市规划局、市政局、公用局及有关区建设局监督实施。
(二)经市政、公安、工商、市容等部门批准的临时占道建筑物和临时占压燃气管道建(构)筑物,由市政、公安、工商、市容等原批准部门撤销该建筑物的占道许可证或占道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原批准部门责成搭建单位按临建的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规定,限期内拆除。
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占道和临时占压燃气管道建(构)筑物,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审批手续,并负责监督按期拆除。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批准的占道和占压燃气管道建(构)筑物,其批准手续一律作废,并应按期无条件自行拆除。
(三)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违法占道和占压燃气管道建(构)筑物,由业主无条件自行拆除。由所在区负责监督实施。
(四)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占道建筑物或在燃气管道铺设之前已形成的占压建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个人出具合法产权证明,经西安市拆除占道建筑物领导小组审核认可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实施拆迁安置。
(五)设立在燃气管道上的占道市场,由各区负责撤销和取缔。
(六)在规定限期前主动提前拆除的,经领导小组确定后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在规定限期内仍未拆除的,由领导小组组织规划、市政、市容、公安、工商、法院等执法部门依法强行拆除或保全拆除,并追究应负责拆迁的部门、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的责任。
四、组织领导
拆除市区占道和占压燃气管道建(构)筑物的实施,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市上负责摸底调查,制定计划,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以及拆除后的路面修复和绿化工作,区上负责具体实施拆除工作和清运拆除后的建筑垃圾。
为加强拆除占道和占压燃气管道建(构)筑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西安市拆除市区各类占道建(构)筑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成员由市建委、规划局、市政局、市容局、安全监督局、公用局等部门组成。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