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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有人值守公用电话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调整有人值守公用电话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内通管[2001]58号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内蒙古电信公司: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有人值守公用电话代办费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1、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代办服务费,在原通话费25%的基础上,再由电信企业让利25%给代办户,作为“电信企业公话补贴”。
  2、本地网营业区间和长途通话的代办服务费仍按内通管[2001]1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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