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关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通告
为规范发展我市房屋租赁市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现决定在全市实施房屋租赁登记制度,对房屋租赁行为依法进行登记,特通告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划内城镇(含建制镇、独立公矿区等)的房屋租赁行为,须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二、凡将房屋以出租方式交付承租人使用,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入股和合作经营的名义,将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但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以及将房屋内部的柜台、摊位、档口等形式的房屋分割出租行为,均属房屋租赁行为,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三、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
2、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
4、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7、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8、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出租的。
四、房屋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应持房屋权属证明、出租人合法证件等资料到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申办房屋出租许可备案手续,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
《房屋出租许可证》是房屋出租的合法证件。
五、房屋租赁当事人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房屋租赁登记。
六、居住房屋(指房屋出租用途为居住的行为)租赁登记手续,由各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承办,核发《居住房屋租赁证》;
非居住房屋(指房屋出租用途为非居住的行为)租赁登记手续,由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承办,核发《房屋租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