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实施细则》提高我省国民经济核算质量的通知
(豫政办[2001]52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统计工作有了长足进展,为各级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为河南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统计工作特别是国民经济核算工作遇到许多新的问题,核算的基础资料不全是当前国民经济核算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已经影响到国民经济核算的准确性和宏观决策的科学性。为了切实提高我省国民经济核算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统计核算环境
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
《统计法实施细则》),对于推动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
《统计法实施细则》和《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为我省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和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干扰统计工作秩序、妨碍统计工作顺利进行的违法行为。
二、强化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健全城乡统计调查网络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
统计法》的规定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员,执行综合统计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同时,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像发[1999]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豫办[1994]30号)规定,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统计体系建设。各地要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城乡基层统计调查网络,积极开展好城乡居民生活及物价调查;要根据各地的实际、努力搞好对当地和全省国民经济核算有重要影响的限额以下工业、贸易餐饮业、服务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调查任务;大力支持统计机构组织开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及特种产业发展变化情况统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