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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6.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此前对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进行检查时已经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等法律文书的,到期要及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依法严肃处理。已经办理消防安全开业申报手续,公安消防机构已经签发了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也要按照这次专项治理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改并填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单位自查整改报告表》,由原签发公安消防机构重新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予以保留;检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合格的,重新办理申报手续;改正不合格的,撤销原批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四)督查验收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在集中治理结束后,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并将验收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落实治理措施的问题。集中治理结束后,市政府将对各区县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做出处理。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定期联合通报有关情况。公安消防部门对因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依法做出的对有关单位撤销原批准的决定,要及时抄送工商、文化、旅游、治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做出处理。各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培训,大力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规定和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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