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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6月5日前,广泛张贴《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由市公安局消防分局统一印制),淄博日报、淄博晚报要将通告全文刊登,各电台、电视台要集中在6月2日至5日播发通告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要按照《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立即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要填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单位自查整改报告表》(由市公安局消防分局统一印制并发放),并于6月25日前报公安消防大队或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三)集中治理阶段(7月1日-8月31日)。
  1.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设在建筑物地下2层以下的(含2层);(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此项内容的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办齐法定的各种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
  3.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按照《消防法》第14条、第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拆除;对应当当场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学校、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除依法予以必要的处罚外,教育、卫生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4.有专项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5.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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