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
2.5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100座以上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商品交易市场,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劳务等中介交易场所;
4.礼堂、大型展览馆、1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
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其设计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开业前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
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普遍检查,摸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取缔违法经营。消防火灾隐患,要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督促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组织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5月20日-6月5日)。
专项治理由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市政府成立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公安局消防分局设专项治理督查办公室,并编发专项治理活动《情况专报》,及时向领导反映活动情况,加强信息交流,指导活动开展。各区县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和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和督查专项治理工作,并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6日-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