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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公众
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公众聚集场所是当前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1991年至2000年期间,全国共发生公众聚集场所特大火灾264起,造成1750人死亡,起数占同期全国特大火灾总数的27.2%,死亡人数占全国特大火灾死亡总数的50.9%。其中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3起火灾事故均发生在公众聚集场所。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等十一个部门决定,自今年5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45号)也已印发各市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淄博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淄博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今年5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重点,以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的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消防条例》、《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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