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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内政发(2001)70号 2001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市场管理。本办法所称土地市场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
  (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等。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五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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