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按有关规定配备工会干部。各级政府以及经贸、商贸、外贸、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工会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和改制企事业重建工会的工作。所有企事业在改制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会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它工作部门,已撤销、合并的要限期恢复。新建企事业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工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和工会干部;所有乡镇、街道要在今年内建立工会,其工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在区县机构改革中一并考虑解决。各级政府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都要在2001年底以前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
七、重视和支持工会兴办的职工文化事业
要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建设纳入市、区县两级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并与政府同类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特别是在规划新的工业园区和住宅区时,要一并规划职工文化设施。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设施建设项目,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支持工会依法抓好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
所有企业都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凡由财政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比例直接划拨到市、区县两级工会。政府的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每年要与工会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对拖欠、截留的工会经费督促补交;对逾期不交的扣收滞纳金;对长期拒不拨交的,支持工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各级政府要落实好工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住房、医疗统筹费用,“三金”单位承担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列支解决。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政府应为工会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设施;职工活动场所、工会财产、工会经济实体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挤占、挪用或侵吞。工会资产的处置由上级工会接收和处理,工商、税务部门应依据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办理工会企事业登记和年检手续。
九、支持工会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支持工会说真话、报实情,与工会协同做好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对因如实反映情况而受到打击报复的工会干部要给予保护,并视情节对打击报复者给予批评或处分。要支持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为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