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市政发[2001]65号)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和人民政府一贯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是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体现。工会是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段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为更好地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并坚持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为工会从全局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条件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与西安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各区县政府、企事业主管局要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商解决职工普遍关心的有关问题。市政府要与市总工会共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各级政府在研究起草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法规、政策时,应听取工会意见。企业的改制领导小组和企业破产兼并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都应吸收工会参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部门和企事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与工会交流情况、沟通意见的协商制度,加强对职工问题的研究,重视解决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支持工会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以公有资产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要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经营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都要提交职代会讨论或通过;要把民主评议干部意见作为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多数职工不信任者不得任用;要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和工作程序,提高公开效果。国有独资、国有资产控股或有职工持股会的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工会负责人应以职工代表的身份提名,按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都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校(院)务公开。企事业主管部门要支持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检查和咨询活动,对两年不召开职代会、不开展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活动、不坚持厂(校、院)务公开制度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企事业负责人,要追究个人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三、支持工会积极开展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促进企业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