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
人事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2001年5月20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㈠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要在严格界定机关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凡机关性质不明确或者机关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界定,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性质调整工资标准。
㈡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㈢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机关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80元。
㈣对机关临时人员先进行清理。经清理之后,确需留用的极少数临时人员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机关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㈤2000年底以前,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并已按照“倒级差”(即本职务最高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的人员,此次先按原级别增加级别工资,然后再将其原标准“倒级差”改为新标准的“倒级差”,但级别不变。
㈥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资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资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人员,资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