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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四、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加大质量监管力度,强化质量法治
  (一)加强对重要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等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工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要加强对各类专业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阻挠监督检查的要严厉查处。要制定政府采购物资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物资质量审查制度,凡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无证生产的产品,禁止列入各级政府的采购目录。
  (二)建立和维护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坚决制止利用报验、准销、准用、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要坚决杜绝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外,各部门、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一律不得对企业产品、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推荐评比性质的商品信息发布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研究和探索产品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方法,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产品质量信息。
  (三)完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提高质量监督的有效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质量监督的重点,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要依法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及时向社会公告,质量问题严重的要加大曝光力度,并对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进行培训;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的产品,若监督检查不合格,要暂停证书使用,依法进行处理;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通过法定程序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在国家和省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撤销厂长(经理)的建议,并按法定程序处理,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建议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凡拒绝监督检查的企业,其应抽查的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性监督检查,所需费用由被检企业负担。
  (四)加强对质量社团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社团和中介组织的活动,确保其规范性和公正性。要积极引导质量检测机构采用ISO/IEC导则25,为实现国际互认创造条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质量认证和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质量认证和咨询机构的登记备案制度,并向社会公告。凡不经登记备案的,不得进行质量认证和咨询业务,企业不得委托其认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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