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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办理的程序:重点龙头企业在获得有关部门颁发《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后,持《减免税申请报告》、《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请,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三、《政策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计征之前予扣除”。此项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9]13号)规定范围办理。
  (一)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报批,按财务制度规定,凭有关凭证列支。
  (二)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技术开发项目,经有关部门立项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增长10%,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可再按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办理的程序:
  1、重点龙头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经有关部门立项后,在9月底以前,持《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抵扣应税所得额申请报告》、《技术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项目确认。
  2、项目确认后,企业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填制《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税所得额审核表》同时附送《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四、《政策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可按照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此项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3号)规定范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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