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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3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
农民增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1]82号 2001年5月26日)


各局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厦委[2001]027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我局已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内容进行发文(详见厦地税发[2001]46号),为了保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特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及实施细则整理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厦委[2001]027号)中,有关扶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归集印发实施细则如下:
  一、《政策意见》第七条规定“鼓励农民进城镇落户。已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城镇创办二、三产业、取得营业执照、自主经营者,可享受有关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此项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范围办理。
  办理的程序:对已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城镇创办二、三产业的经营者,可在企业新办当年第四季度,持《减免税申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请,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二、《政策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项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范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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