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铁路局
有线电视台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1]160号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济南铁路局:
你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费的请示》(济铁财发[2001]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广播电视厅、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广厅联字第1号文件规定精神,核定你局所属有线电视台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0元。自办节目不得少于2套,转播中央卫星电视节目和省市有线电视节目不得再向用户收费。
二、有线电视台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