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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黄河蓄滞洪区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
黄河蓄滞洪区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1]56号)


  为落实黄河蓄滞洪区补偿政策,搞好黄河防汛抗洪工作,近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展黄河蓄滞洪区财产登记及抽查工作的通知》(黄河务[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开展蓄滞洪区财产登记,是落实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政策的基础工作,群众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任务,并配合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做好抽查工作。
  附件: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开展黄河蓄滞洪区财产登记及抽查工作的通知》(黄河务[2001]15号)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开展

黄河蓄滞洪区财产登记及抽查工作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保今年黄河蓄滞洪区安全运用和国家补偿政策落实,根据国家防办《关于印发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现场会议纪要的通知》(办河[2001]23号)精神和2001年黄河防汛会议要求,现将今年黄河蓄滞洪区财产登记与抽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黄河需登记财产的蓄滞洪区有:北金堤滞洪区、东平湖滞洪区、北展宽区及南展宽区。
  二、财产登记及汇总工作于汛前完成。所用表格式样按水利部水汛[2000]249号文执行。请省政府协调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将登记结果以县为单位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至我委备案,以便安排抽查。
  三、汇总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组织形式、工作方式、保障措施和要求、调查登记的程序和流程、登记结果分析、工作经验和教训,以及下一步工作的建议意见。
  四、登记工作中的一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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