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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意见

  (6)对私营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私营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信息业、咨询业、技术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投资者,自开业之日起,其经营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投资者,自开业之日起,其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
  (7)实行科技创新公平待遇,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兴办科技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凡申报科技项目立项、科学技术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技术改造或技术创新项目,纳入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实施计划。
  (8)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在实施科技创新中开发的科技项目,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并及时向省级科技、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纳入各级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合作项目;经相关科技部门或管理部门认定,科技创新主体可享受相关资金扶持政策。
  (9)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进行科技创新、产品有市场、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符合信贷要求、资信度良好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相关的科技企业,金融部门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需要开立结算账户的,可按照金融机构公示的条件,申请开立相应账户,金融机构应积极提供服务。对符合办理银行汇票业商务活动的暂行办法》办理。对个体私营企业因业务需要,聘请雇佣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到企业任职和工作,需办理居留、暂住手续的,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为其办理。
  (26)积极组织个体私营企业到国内外参加各类展销、交易会,推动区域经济合作。有关部门要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提前发布信息,有计划地组织好参展、参会工作。
  (27)各级便民服务中心要对个体私营企业实行“一站式、全过程、全方位”服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与服务质量。
  (28)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个体私营经济人事、劳动事务及服务工作,为个体私营企业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各类技术人才提供服务,具体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人事、劳动事务工作的暂行办法》办理。
  (29)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在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以及评选表彰先进等方面,要听取同级工商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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