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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意见

昆明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意见
(昆发(2001)5号 2001年6月4日)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和《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规定》(云发(2000)2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昆发(1998)9号),促进全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1)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抓住西部大开发的重大历史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认识,把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结构调整、富民强市的重要战略举措来抓,切实转变作风,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办实事,创造宽松良好的环境,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十五”末期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35%的奋斗目标。
  (2)对个体私营经济全面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在经营领域上,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个体私营经济没有限制和禁止的,都允许个体私营经济生产经营;凡是允许外资经营的,都要向个体私营经济开放;凡是国有、集体资本退出的领域,都要支持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大胆进入。在准入条件上,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行业和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一律取消工商注册登记审批时的前置条件;经营方式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涉。
  (3)积极引导和支持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符合条件的可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对到东南亚、南亚等周边国家投资办厂,从事贸易、劳务、技术输出、工程承包的企业,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程序,为其办理有关(如人员、设备、资金等)出入境手续。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申办自营进出口权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进入国际市场。
  (4)加大财政对重点骨干私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十五”期间,市财政要把上述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在“九五”期间专项扶持资金的基础上,2001-2005年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专项扶持资金额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昆发(1998)9号文件精神,建立专项扶持发展资金,以引导和扶持重点骨干私营企业加快发展。
  (5)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合法。对个体私营企业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税务机关认可的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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