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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办理购房入户工作中遇到几个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上位法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办理购房入
户工作中遇到几个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2001]116号)


市公安局:
  厦公五(2000)040号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未成年人(指不满18周岁)是否能单独入户问题,同意根据公安部户籍登记管理条例 和闽政办(1999)22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凡以未成年人名义或以未成年人的父母(含其中一方)名义或以未成年人与其父母名义购房的,均不能单独办理未成年人入户手续 ,但可随父母同时入户,也可投靠本市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的父母入户。
  二、关于非本市常住户口和非直系亲属关系人员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入户问题,同意明确规 定:凡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和非直系亲属关系的两个业主之间,只允许其 中一个业主及其直系亲属入户,另一个业主应书面声明弃权,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三、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和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入户问题,同意明确规定 :凡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的本市常住户口和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两业主之间,属直系关系的, 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办理入户;属非直系亲属的,其中非本市常住 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入户。
  四、关于通过购房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的夫妻在厦生育的婴儿入户问题,同意明确 规定:凡通过购房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的夫妻双方在厦生育,如其中一方是本市常 住户口的,其在厦出生的婴儿可自愿按随父随母的原则,办理在厦落户手续;如双方均是本市蓝印户口的,其在厦出生的婴儿要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待其父母由蓝印户口 转为常住户口后,符合计生政策的子女可随父母迁入我市落户。
  五、关于非本市农业户口或本市岛外农业户口人员购买我市商品房,又通过其他渠道办理了 本市以外其他地区城镇户口的,要以非农业户口身份办理入户问题,为了维护户籍管理工作 的严肃性,同意明确规定:非本市农业户口或本市岛外农业户口人员购买我市商品房的,已 在本市以外其他地区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的,须待户口“农转非”期满五年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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