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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2001]27号 2001年5月30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娱乐业税目的注释中“卡拉OK歌舞厅”也按20%的税率执行。
  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尔夫球营业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9]4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单独设立的高尔夫球练习场取得的与高尔夫球活动有关的各项收入,减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停止执行,自2001年5月1日起,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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