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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1]房字210号 2001年5月30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函》(闽建计(2001)21号)悉。根据省政府闽政(1989)27号文的立项规定,结合当前我省施工(建安)企业性质已呈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施工(建安)企业按国有企业类收费标准,集体及其他类型施工(建安)企业按集体企业类收费标准缴交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下调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房字16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政(2000)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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