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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6件规章(第二批)的决定》业经2001年5月25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述
                               2001年6月1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市政府制定、颁布了一批规章,这些规章对于政府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的深化,部分规章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或者已被新的法规所取代,因此,根据规章清理的要求,经过全面清理审查,决定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6件规章(具体目录见附件)。

第二批废止规章制度目录


  1、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1984]18号
  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长春热电厂供热管网建设集资办法》的通知 长府[1984]245号
  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1984]173号
  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长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1984]76号
  5、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长春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府[1985]105号
  6、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调整城镇工商用房租金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府[1985]155号
  7、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节约用电,严禁窃电的暂行规定 长府[1985]23号
  8、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经济技术协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府[1985]183号
  9、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的通知 长府[1986]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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