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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预防用生物制品作价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预防用生物制品作价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价商[2001]180号 2001年6月1日)


各市物价局:
  预防用生物制品作价办法出台已近一年,通过对一年来运行情况的专题调查表明,办法对规范全省预防用生物制品流通领域价格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还存在不足,为使办法切合实际,增强政策操作性,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市级及以下卫生防疫部门各环节的加成比例。
  具体加成幅度为:在原市级及以下各环节总的加成率基础上再增加8个百分点,具体市、县区如何分配,由各市物价局在确保最终零售价格不突破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原办法中规定的15%批零差维持不变。
  二、加成比例提高后,各地卫生防疫部门要严格按照各地物价局新分配的加成比例确定各自的实际调拨价格,不得任意提高加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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