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民事、经济、行政、仲裁等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类收费项目及标准”已被《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日)废止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1]167号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省价格认证中心:
你中心《关于请求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标准的报告》(苏价证字[2000]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计经调(2000)1786号文件和江苏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苏清字(2000)4号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内价格鉴证收费行为,促进价格鉴证事业的发展,现就我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收费、管理
1、在我省境内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分别持有国家计委统一制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及《收费许可证》方能进行收费。未取得上述证书的机构或从业人员,不得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和收费。
2、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操作规范,继续执行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赃物罚没物过期无主物纠纷财物价值估定办法〉的通知》(苏价信字[1993]154号)等有关规定。
3、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具体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仲裁等案件涉及的各种财物的价格鉴证。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今后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鉴证机构的业务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
4、民事、经济、行政、仲裁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和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成本包括人员工资费用,鉴证业务费(质量检测费、询价费、差旅费、材料费等),设备购置、折旧费,出庭费用,鉴证风险赔偿费用等。属财政专项拨款、补助的开支,不得计入收费成本或另向委托方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