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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川价费[2001]120号 二00一年六月五日)


各市、州物价局、建委(房管局):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减轻消费者和业主负担,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10--0.60元,超过1元的需报省物价局批准。
  二、对已购买商品房尚未入住的住户,不收取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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