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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发[2001]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

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解决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市政府决定,结合机构改革,对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统一行政处罚权。
  一、指导思想
  这次调整改革应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青岛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9]13号)和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复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为依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强化城管监察职能,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监察执法机制。
  二、管理体制
  成立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部门。将原城市管理监察总队划归城市管理局领导,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并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确定职能和人员编制。按照专业执法需要,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可设置直属专业执法大队。同时,将市内四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并入该局,加挂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牌子,为区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职能部门。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考录、考核后过渡为国家公务员,不合格的,由市、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分流。各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由区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双重领导,以区政府领导为主;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在城管综合执法中拥有统一指挥、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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