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港海力
码头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批复
(苏州国税发[2001]137号)
张家港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海力钢铁码头有限公司所得税优惠待遇的申请》收悉。经上报省局,现以苏国税函(2001)76号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七、
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
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运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其对经营特定项目取得的收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