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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治理大气污染第三阶段工作措施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
治理大气污染第三阶段工作措施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1]63号 2001年5月29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拟定的《西安市治理大气污染第三阶段工作措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西安市治理大气污染第三阶段工作措施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2001年5月15日)


  为治理城市大气污染,我市去年采取了第二阶段治理措施,使大气污染控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巩固已取得的治理成果,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治理,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国家要求达到功能区标准,现制定治理大气污染第三阶段措施,于2001年予以实施。
  一、继续实施燃料结构改善工作,基本建成无燃煤区和改煤区
  (一)无燃煤区内各类燃煤锅炉(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必须继续抓紧实施清洁燃料改造工作。今年要对无燃煤区内剩余的153台燃煤锅炉中具备改造条件的全部予以改造。
  无燃煤区内的各类营业性餐饮炉灶、单位食堂灶、饮食早夜市、建筑工地饮食炉灶,继续推行改燃清洁燃料,不得燃煤。今年内基本完成主要街道饮食炉灶改造工作。
  由碑林、新城、莲湖区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度假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公用局负责实施,市环保局负责检查、督促、协调。
  (二)改煤区0.7兆瓦以下(含0.7兆瓦)燃煤锅炉必须继续实施清洁燃料改造工作,今年要基本完成改煤区剩余的433台燃煤锅炉的改造任务。
  改煤区内0.7兆瓦以上燃煤锅炉必须继续推行改烧低硫低灰分煤(含硫量小于0.8%,灰分小于15%),不得燃用非低硫低灰分煤。改煤区内不得改造和建设新的燃煤锅炉。
  改煤区内各类营业性餐饮灶、饮食早夜市,继续推行改燃清洁燃料,不得燃煤。单位食堂灶和工地灶不得燃用烟煤。今年内基本完成主要街道饮食炉灶改造工作。
  由碑林、莲湖、新城、雁塔、未央、灞桥区政府及市工商局、市公用局负责实施,市环保局负责检查、督促、协调。
  (三)加强煤炭市场及煤炭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全市范围内不得销售使用含硫量大于0.8%和灰分大于15%的非低硫低灰分煤。
  由碑林、莲湖、新城、雁塔、未央、灞桥区政府及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市环保局负责检查、督促、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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