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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通知

  (八)没有实行住房补助基金制度的企业,在清房工作结束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下表规定的年度缴存比例执行。
  机关、财政预算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体制改革另行制定。
  (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坚持个人缴存和单位承担同时调整。
  (十)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低于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计缴;高于全区上年职工人均工资四倍以上部分,暂不再列入计缴基数。
  (十一)过渡期内无房户,实行一次性购房资助政策的单位,资助资金来源按不同性质单位确定:
  1、原实行住房补助基金制度的企业单位,从原积累的住房补助基金余额中列支。
  2、对执行“过渡期”政策的企业可从列入中方职工集体帐户的住房公积金列支。
  (十二)至2003年末,停止一次性资助制度,但原已提取的住房补助基金尚有余额的单位,可延续一次性资助制度,直至余额归零,撤销单位职工集体帐户,实行单一的住房公积金分配。
  三、完善多层次的新住房供应机制
  (十三)按照《方案》规定,开发区应为不同收入层次的职工家庭提供不同的新房房源,实行“三轨多价制”,即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建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住周转公寓。新进区职工家庭在未解决自住住房前也可租住周转公寓。经济适用住房按面积不同实行三种价格,其中构建经济适用住房户64平方米建筑面积内部分,提供减免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周转公寓按租赁者性质和租赁期限实行“两档四价”租金标准。
  (十四)要引导开发商为高收入者和不符合购建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房。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应在政策指导下,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组织、按公开招标方式指定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的利润在标底构成中一般应控制在3%之内。
  (十六)按《方案》规定,要加强周转公寓的建设,以适应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需求,保障区内居民安居乐业。周转公寓要遵循“小户型半成套、永久建筑临时居住”的原则规划设计,以降低成本,满足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现阶段的基本居住。
  (十七)政策扶植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公寓提供给特定的职工家庭。要按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投资合作建房暂行办法》(大开管发[1995]47号)和《大连开发区周转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大开房发[2001]1号)的规定,严格审查租、购房人的资格。
  (十八)各种类型住房同时推出,由职工家庭自行选择适合自己的住房。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本阶段房改的深入开展,将适当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逐步引导职工家庭选购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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