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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无锡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包括城镇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三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四条 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民营企业、省属以上单位和外地驻锡单位)、社会团体、驻锡部队、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
  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单位负担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4元标准征收;
  (二)个人负担部分征收标准以每户每月6元测算,具体征收对象和标准为在职职工每月3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委托下列有服务或者管理职能的部门收取,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一)单位及个人负担部分:非营业税单位由市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纯营业税单位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二)离退休人员:参保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收,未参保的单位由市国税部门、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三)外来建筑施工单位及人员,由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四)外来市政施工单位及人员,由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征收;
  (五)企事业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和其他临时用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收;
  (六)个体工商户由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无工作单位的暂住户和居住在本市的其他住户,由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会有关部门负责按每户测算标准征收。
  第七条 各被委托收费部门凭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省财政部门核准监制的专用票据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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