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1]费字199号 2001年5月30日)
省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
你们关于要求调整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文件(闽检函技字(2000)4号、闽高法(2000)102号、闽公函(2000)102号)收悉。近年来,随着我省刑事技术检验工作的不断发展,技术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接受委托的非刑事案件的检验、鉴定工作日益增多,同时,检验、鉴定工作的成本、费用也随之增加。为弥补检验、鉴定工作的费用支出,结合我省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本文制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检察、法院、公安等部门法定的检验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后实施服务并收费。但法定检验鉴定机构对刑事案件或复查案件检验鉴定不得收费。
此收费为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自2001年5月15日起执行。收费执收单位为法定的检察院、法院、公安检验鉴定机构。各级检察院、法院、公安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文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往关于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收费文件,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废止执行。
福建省非刑事案件委托法医检验鉴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