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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制定并轨方案,区别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办法,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对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以及未进中心留职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企业应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解决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与解决拖欠下岗职工工资、医疗费、社会保险费和集资款等问题,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资金一次性解决;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可分开处理,按照隶属关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资产评估变现、企业改制时固定资产预留、房屋折价、债权折股、生产资料折价转让或无偿租用、企业承诺分期支付、用劳务派遣和转入新的独立实体等方式解决。有条件的区县,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对女满40周岁、工龄满15年及以上,男满50周岁、工龄满20年及以上,在中心的下岗职工(不含符合内退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养老、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帮助解决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问题,不再继续享受原有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同时,各级政府要努力拓宽就业渠道,采取优惠政策扶持,使企业在改制、重组或者市场需求增加而恢复生产的基础上,积极安置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也可通过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使下岗职工掌握新技能,推荐或自荐到其他企业工作。还可通过创办新企业或经济实体,加大安置力度,实现出中心再就业。
  有些技术工种人员,虽暂时富余下岗,但企业今后生产又确实需要,新下岗或出中心后,可不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进行储备培训并发给生活费,待企业需要时再安排上岗。
  五、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城乡就业
  城乡统筹就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各区县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当作一件大事,结合城市化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制定相应的就业政策。凡在城市有合法职业、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固定住所的,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到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就业权利。有条件的区县和小城镇,可取消城乡界限,用人单位可从城乡劳动力中择优录用,城乡劳动者自主择业,劳动部门给予办理用工手续。城区要适当调控农村劳动力进入的规模和速度,企业招用职工应本着“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优先从非农业户口人员中招用。企业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同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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