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就业投入,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综合措施,建立可靠、稳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机制。要继续坚持“三三制”的筹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及早做好资金需求预测并切实落实到位。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支出比例。要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资金。企业应承担的部分,要千方百计确保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当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要做到“三个不变”: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目标不变、政策不变、工作要求不变。要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并及时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
四、积极稳妥地搞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由中心保障向失业保险的过渡工作
各级要对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务院第258、259号令(即《
失业保险条例》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市政府淄政发[2000]82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和依法享受失业保险的法律意识。除继续抓好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外,要把扩面征缴的重点放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乡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各级政府要把机关和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否则,财政部门要扣减其预算。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对所有欠缴单位,逐一排队,限期缴纳。对暂时缴费困难的,可签订补缴协议;对有能力缴纳而拒不缴纳的单位,可先行曝光,再依法强制收缴。对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失业保险费数额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新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不再进中心,转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企业裁减人员,按照《
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到今年底,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全部出中心。各区县要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确保稳定、不留隐患的原则,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已完成并轨的企业,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主要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不足以及失业人员培训、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