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工作重点,努力拓宽就业渠道
要继续贯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要紧紧抓住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机遇,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发挥比较优势,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的同时,积极发展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积极拓展第三产业,使之成为就业的主渠道,努力实现经济与就业的同步增长。要把发展社区就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制定社区就业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完善配套政策。要在社区治安、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物业管理、居民服务以及设施环境管理等方面,开发就业岗位,培育和发展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实体和企业。2003年年底前,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营业收入,个人自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下岗、失业证件或《社区就业证》在当地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缴除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其他收费。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凡符合国家税收规定条件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要把保洁、保养、保绿等就业岗位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安置大龄和家庭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足部分可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适当补助。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建设、卫生、金融、土地、交通等部门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信贷、税费减免、市场开发、经营管理、技术引进和提供信息咨询等方面进一步给予政策扶持。
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大力发展民营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提高民营企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试办个体私营企业的,由中心继续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创办民营经济,凡符合国家税收规定条件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对从事民营经济人员的劳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凡从事民营经济、社区服务以及阶段性就业的各类人员,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可为其提供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等劳动事务代理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积极探索发展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多种形式的就业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