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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淄政发[2001]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最近召开的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把就业工作摆到了非常突出的重要位置,并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最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26号文件),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大事来抓,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应看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镇失业人员仍将呈上升趋势,预计“十五”期间全市每年需就业的城镇劳动力有近10万人,另外还有7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转移。我国加入WTO后,将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导致结构性失业增加,特别是今年,我市确定下岗向失业并轨,下岗职工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时间比较集中,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对此,市政府提出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全市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按照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加强调控的原则,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努力扩大就业门路,培育、完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地实现企业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并轨,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左右,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事关大局,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工商、建设等部门要树立大市场就业意识,齐抓共管,加强协调联系,发挥各自优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l998]10号及省委、省政府鲁发[1997]14号和鲁发[1998]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落实促进、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也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介也要积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市场就业方针,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鼓励劳动者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和自立创业;大力宣传自谋职业、开拓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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