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大连地区
卷烟市场经济秩序的通告
(大政发[2001]39号)
为整顿和规范大连地区卷烟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非法运输卷烟及非法渠道流入卷烟等违法活动,避免国家税收流失,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地区卷烟市场进行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卷烟行为,坚决取缔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地下工厂”和销售、窝藏假冒商标卷烟的“黑窝点”。
二、严格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一律不得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凡已取得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其零售的卷烟应在当地的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违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严禁经营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和非法渠道流入的卷烟。凡贩运、经营、窝藏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和非法渠道流入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全部没收,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零售户,非法经营走私烟、假烟、非法渠道卷烟或在经营活动中明零实批的,除按相关法律处罚外,将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在大连地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任何形式的卷烟交易市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清理、取缔各类市场内违法经营卷烟业务的摊群。
六、凡大连地区烟草系统销售的卷烟,一律加贴监销防伪标识。销售未加贴监销防伪标识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