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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以中方名义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独资企业免提交);
  (二)投资申请表(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专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其他开业证明的复印件、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需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影印件;
  (六)投资者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审计报告);
  (七)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者委派董事文件、董事身份证及护照(中方董事免提交)影印件;
  (八)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及其产权证明,或与市土房局或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用地合同;
  (九)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主要进口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及交通工具清单(含品名、型号、数量、单价、总值);
  (十)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应当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申请报告;
  (二)按企业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通过的变更事项的董事会纪要或决议(需董事签名);(凡涉及股权变更、投资额的变更、企业的合并、分立、合同、章程的修改、提前终止等事项均应董事会一致通过);
  (三)批准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四)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根据企业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名称变更: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二)地址变更:有关迁址证明(产权证明、租凭合同等);
  (三)投资额变更:验资报告、查账报告;
  (四)经营范围变更:可行性报告、查帐报告;
  (五)经营期限延长:查账报告;
  (六)提前终止、期满终止:董事会决议(应包括清算原则、程序、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债权债务等内容)、查账报告;
  (七)合同、章程的变更:提交经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条款或附件。
  (八)投资者股权变更:
  1、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2、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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