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遵守《
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中关于清真网点拆迁的规定。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清真网点,应尽可能原地或就近安置,并不得少于原使用面积。在过渡期内,由建设单位就近提供场地,设立临时清真饮食网点,并对其经营损失给予适当的补贴。确实难以在原地或就近安置的,建设单位应与清真饮食网点经营单位协商,在方便少数民族群众需要并与原经营地段相当的市口妥善安置。对愿意自行安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拆迁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要鼓励和促进清真饮食网点的发展。对新办独立核算的清真饮食企业,可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自开业之日起减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减免征地、建设等相关费用;对租赁直管公房经营清真饮食的网点,房产管理部门给予房租优惠。在没有改变经营方向的情况下,房产管理部门和清真饮食网点不得将承租的直管公房转租、转让。
(四)省、市财政可根据当年实际财力可能,对清真饮食网点建设给予扶持,可从“省级市场物价调节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三、依法加强对清真饮食网点的管理
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应按照清真饮食的要求和条件,严把营业执照的审批关。清真饮食网点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经销清真食品的个体业主,应当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清真食品的主、辅原料,必须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地、设备、设施,应当符合清真的要求。凡申领清真标志牌的饮食网点需要更名或转向经营的,应当事先征求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清真饮食网点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制止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的行为,防止清真不“清”问题的发生。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清真饮食企业中积极推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明确责、权、利关系,充分调动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我省清真饮食网点建设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省民委
省经贸委